证券代码:300872 证券简称:天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债券代码:123184 债券简称:天阳转债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阳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天阳转债”(债券代码:123184)将于2025年3月24日(原付息日2025年3月23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天阳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4.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4、除息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0.40%。
6、“天阳转债”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21日,截止至2025年3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阳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5年3月21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3月23日。
8、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80%。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97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7,500.00万元。根据《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天阳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84。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97,500.00万元(975.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97,500.00万元(975.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4月18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9年3月22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3月29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10月9日至2029年3月22日止。
9、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30%、第六年3.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177〕号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天阳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0.40%,即每10张“天阳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天阳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0元(税后);
2、对于持有“天阳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相关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 元(暂免征税);
3、对于持有“天阳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
2、付息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3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阳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天阳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联系人:李莹咨询电话:010-57076008邮箱:ir@tansun.com.cn
特此公告。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