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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环境: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钱新先生、王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因王欢女士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为确保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可再进行归属,公司将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择期作废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选举第三届监事会成员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表决。

2.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周文强先生任期届满后将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继续在公司任职,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任期届满后仍将按规定遵守有效期内的相关任职承诺。公司对周文强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3.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和职责,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钱新,男,196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京工业大学环境物理工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88年6月至1990年8月,任南京大学环境科学系助教;1990年9月至1994年3月,任南京大学环境科学系讲师;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攻读东京工业大学环境物理博士;1998年4月至2003年7月,任日本东京工业大学大学院综合理工学研究科博士后研究员;2003年11月至今,任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2015年5月至2020年5月,任南京大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系主任、教授;2020年5月至今,任南京大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系教授;2012年8月至2017年6月,任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钱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规定的情形。

王欢,女,199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7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获硕士学位;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任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主任助理;2019年7月,任公司党政办专员,2023年3月起,任公司团委副书记。

王欢女士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截至目前其持有的第二类限制性尚未完成归属,若其获选公司监事,将失去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资格,公司将会择期作废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股份。截至本公告日,王欢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3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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