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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筹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5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满足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范筹资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筹资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

(三)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财务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筹资种类及形式等做出计划安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充分研究筹资计划的合理性,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估。

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与公司筹资业务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财务部门均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 发行股票

第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股票申报、发行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

第四章 发行债券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

第五章 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并编制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批,必要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融资业务。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前款要求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筹资涉及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应遵守国家、银行的相关规定,在借款活动中充分维护公司信誉,并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借款业务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台账的内容不限于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

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筹资的监督第十七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公司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照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方可改变资金的用途;对于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股票、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须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出具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筹资相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相 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筹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按照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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