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惠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7月至2010年1月,任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任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学者;2010年1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副研究员;2015年12月至今,任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2021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 ||||
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本年度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亲自出 席次数 | |
刘惠玉 | 7 | 7 | 0 | 0 | 4 | 3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姓名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战略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 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 席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
刘惠玉 | 4 | 4 | 2 | 2 | 1 | 1 | 2 | 2 |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按照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参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薪酬方案等事项的审议,监督公司薪酬政策执行情况,有效地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均参加了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进行了审议,有效地履行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合理性意见,有效地履行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4、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涉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认真审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2024年3月18日,经其他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网上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关注与诉求,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建立与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沟通交流关系。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现场工作时间为15天,重点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检查;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3、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更新,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从而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本人就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认真审阅,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重点关注了关联交易定价、对公司独立性影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情况。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要事项。上述报告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审众环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进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九)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补选非独立董事情况
2024年12月27日,公司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非独立董事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惠玉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