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方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2003年7月至2005年10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就读于名古屋大学经济学研究科,先后取得经济学硕士和博士学位(会计学专业);2012年7月至今,历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副教授;2016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8月至2025年3月,任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2022年7月,任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任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任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 ||||
本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本年度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亲自出 席次数 | |
方芳 | 7 | 7 | 0 | 0 | 4 | 4 |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姓名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 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 次数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 次数 | |
方芳 | 4 | 4 | 1 | 1 | 2 | 2 |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按照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及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审阅,对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2、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按照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就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合理性意见,发挥了提名委员会的作用。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均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没有委托他人
出席和缺席的情况。会上,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针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议案,本人均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工作,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2024年3月18日,本人同意独立董事刘惠玉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审议了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季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工作安排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探讨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了解股东关注的问题,提升公司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现场工作时间为15天,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的工作,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完成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3、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遵循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年度,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稳定性、持续性。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年度,公司未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4年度,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进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科拓恒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4年5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3.0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2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4)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3.00元/股调整为12.85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补选非独立董事情况
2024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拟补选马杰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的补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选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任职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方芳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