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陆培明于2022年11月23日起担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 参加会议情况
2022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本人按时出席了该次会议。本着恪尽职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提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议案讨论,发表独立性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议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本人应列席1次股东大会,实际列席1次。
二、 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情况
会议时间 | 会议届次 | 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事项 | 意见类型 |
2022年11月23日
2022年11月23日 |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三、 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内部控制、治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主动获取作出独立判断和发表独立意见所需资料,并和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相关报道,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 保护投资者权益所做工作情况
1. 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3. 为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五、 其他工作
1. 任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 任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 任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2年,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陆培明)》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培明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