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公司提供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伊志宏 | 李音 | 谢春晓 | ||
时间: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