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对宇瞳光学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4年8月11日公开发行6,000,000.00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每份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0,000,000.00元,债券期限为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11,249,651.9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8,750,348.07元。该募集资金截至2024年8月17日已全部到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17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3]22011760245号”《验资报告》。
(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600,000,000.00 |
减:发行费用 | 11,249,651.93 |
募集资金净额 | 588,750,348.07 |
减: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 516,071,504.52 |
其中: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 281,004,653.65 |
本年度使用金额 | 235,066,850.87 |
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 | 75,000,000.00 |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 2,789,346.33 |
募集资金实际结余金额 | 468,189.88 |
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3年8月,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孙公司上饶宇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电”)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用于募投项目的资金转存至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孙公司宇瞳光电、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及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户名 | 银行账号 | 金额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22606889 | 4,092.0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110901012901638732 | 8,805.0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上饶宇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395020100100266898 | 455,292.71 |
合计 | 468,189.88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密光学镜头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由“上饶宇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饶宇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由“上饶市”变更为“上饶市”和“东莞市”两个实施地点,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建设效率及实施效果,满足公司业务的发展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报告认为,宇瞳光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宇瞳光学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主要核查工作
报告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相关资料审阅、沟通访谈等多种形式对宇瞳光学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丁 慧 林苏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编制单位: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58,875.03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3,506.69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51,607.15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 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 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 投入进度(%) (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精密光学镜头生产建设项目 | 否 | 42,049.56 | 42,049.56 | 23,506.69 | 34,781.68 | 82.72 | 2025年6月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16,825.47 | 16,825.47 | 16,825.47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合 计 | - | 58,875.03 | 58,875.03 | 23,506.69 | 51,607.15 | 87.66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 本期尚处于建设阶段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无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精密光学镜头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由“上饶宇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饶宇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由“上饶市”变更为“上饶市”和“东莞市”两个实施地点,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投项目建设效率及实施效果,满足公司业务的发展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无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先行投入及置换情况 | 截至2023年8月1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73,036,001.65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04,368.93元。上述金额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专字[2023]22011760266号》专项报告审验。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73,540,370.58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完成置换。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金额为7,500万元,其余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