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2 证券简称:卓胜微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
3.涉案的金额:相关案件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170.4万元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产品均为自主研发,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应诉。公司产品系列及产品型号众多,本次专利诉讼仅涉及两款具体型号的滤波器产品,其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4GA-HAP112662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
被告一: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Maxscend Microelectronics CompanyLimited)
被告二:李泰旭(商号:LK Commerce)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韩国第10-214286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所有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和半成品。
2.判令两被告各向原告暂计支付韩元1亿元(折合人民币50.4万元),并各自支付自本案诉状副本送达之次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金额。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韩国第10-2142866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73知民初51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被告一: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堃泓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480066958.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480066958.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涉诉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ZL201480066958.9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73知民初59号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被告一: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堃泓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580059165.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580059165.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涉诉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ZL201580059165.9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73知民初60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被告一: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堃泓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680030389.1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680030389.1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涉诉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ZL201680030389.1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诉讼材料反映的基本情况如下(以下内容参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案号:(2025)沪73知民初61号
原告:株式会社村田制作所
被告一: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堃泓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680046210.1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ZL201680046210.1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涉诉产品。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享有第ZL201680046210.1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小额诉讼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正当权利。作为国内射频前端领域的创新企业,公司始终尊重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坚持自主创新研发,沉淀自有技术。2024年公司研发投入99,706.70万元,较2023年同期增长58.53%。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共计取得142项专利,其中国内专利140项(包含发明专利83项)、国际专利2项(均为发明专利);21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024年度共申请专利142项,其中发明专利112项,实用新型专利30项,新增申请主要集中于射频滤波器产品相关板块。
上述案件仅涉及公司两款型号的滤波器产品,其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因此,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24GA-HAP112662号民事起诉状;
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沪73知民初51号)及民事起诉状;
3.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沪73知民初59号)及民事起诉状;
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沪73知民初60号)及民事起诉状;
5.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沪73知民初61号)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 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