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刘焱、宁波有智青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明胜、韩燕燕及于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8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标的公司资产完整、业务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相关承诺和安排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 | |||||
周征涛 | 贾树伟 | 黄俊龙 | |||
解方正 | 勾涵润 | 曹伊凡 | |||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 |||||
黄 蔚 | 李雪扬 | ||||
并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
张钟伟 | |||||
内核负责人签名: | |||||
张耀坤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 |||||
刘乃生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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