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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环保: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8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股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 父母

2、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 配偶的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以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 关联交易原则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开、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有权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前款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交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关系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对交易金额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或符合第十条情况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绝对值的0.5%以上但尚未达到本条前述标准的,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三)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事项若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

(二)交易事项若有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的,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

(四)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业定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

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1、主要供应或销售地区的市场价格;

2、比较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及由此导致的经济成本差异;

3、比较地区的综合物价指数和增长系数及行业物价指数和增长系数差异;

4、比较价格相对的数量、质量、等级、规格等的差异;

5、其他影响可比性的重大因素。

(五)若以上几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执行;

(六)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又不适合采用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的,按协议价定价。但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人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源、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九条 由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则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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