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以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定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惠祥先生、臧婕女士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帮助解决公司融资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签署日期:2023年5月22日
独立董事签字: | |||||
梁晓东 | 王 齐 | 王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