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执行价格及条件公允,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梁晓东 | 王齐 | 王永华 |
签署日期: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