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9日13时00分
2.会议结束时间:2023年3月29日15时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
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9:15至2023年3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徐惠祥先生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87,795,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7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87,531,4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1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570,9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06,7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6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4%。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参股星空钠电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58,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497%;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5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辽宁美彩增加投资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758,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1%;
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5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497%;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5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