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对山东庚彩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山东庚彩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梁晓东 | 王齐 | 王永华 |
签署日期: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