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美联新材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建设年产18万吨电池级普鲁士蓝(白)项目,有利于未来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符合本次关联交易双方以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梁晓东 | 王永华 | 王齐 |
签署日期: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