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共计249.046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共计30.872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