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的执行。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张燕深 | 金作鹏 | 梁晓东 |
签署日期: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