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分考虑了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和接受关联方担保及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惠祥先生、臧婕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帮助解决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无偿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张燕深 | 金作鹏 | 梁晓东 |
签署日期: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