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9月13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以2021年9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5.40万股,授予价格为12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张燕深 | 金作鹏 | 梁晓东 |
签署日期: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