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7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147,5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6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454,5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2,9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2,9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3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2,9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1,095,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54%;反对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23%;弃权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3%。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641,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6.9457%;反对4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6108%;弃权7,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4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柯凌峰律师、洪赵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