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5-055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151,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6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588,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2,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6,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3,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3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2,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138,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97%;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83,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32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63%;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138,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97%;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83,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32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63%;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2,138,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97%;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83,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32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63%;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135,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49%;反对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6%;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5%。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80,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215%;反对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524%;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127,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22%;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2%;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73,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1285%;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63%;弃权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4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戴军先生、王宏军先生、李伟彬先生、张建伟先生、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科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59,285,479股(持股比例35.3537%)依法回避表
决。表决结果为:同意2,829,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263%;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397%;弃权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34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6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464%;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673%;弃权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863%。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11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69%;反对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3%;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2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57,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463%;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673%;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8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李伟彬先生、张建伟先生、杨雪莉女士、李良玉女士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308,565股(持股比例0.1840%)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1,80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73%;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8%;弃权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4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57,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611%;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302%;弃权2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2,093,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78%;反对3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6%;弃权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2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39,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875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422%;弃权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8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117,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56%;反对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42%;弃权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0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662,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7465%;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3263%;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27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柯凌峰律师、洪赵骏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