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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上市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4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72,24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4.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999,902.5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5,561,607.5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8,438,295.0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5月2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5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123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向情况

根据《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注册稿)》,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8,400万元,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上市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罗博特科以自有及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62,754.52万元。上市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实际投入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1支付ELAS现金对价8,510.378,510.37
2支付境内交易对方现金对价54,244.1527,333.46
合计62,754.5235,843.83

注:1、罗博特科以自有资金支付ELAS现金对价;

2、罗博特科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包括部分自有资金及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申请的并购贷款。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订借款合同(2025年园中贷字060号),借款金额为54,000万元。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境内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2025年6月1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4155号)。

四、上市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12日出具《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4155号),就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交易现金对价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发表了鉴证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罗博特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罗博特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现金对价的自有及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嘉岸 罗红雨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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