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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2名。至少一名委员须与其他委员不同性别。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等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该等人选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接收、整理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人选的提案、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六)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并发表意见;

(七)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其中,委任或重新委任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经由提名委员会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之守则条文B.3.1(b)及(d)举荐;

(八)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九)提名委员会内部订立关于促使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

(十)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十一)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二)《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委员会职责权限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管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四)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二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议案是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工作评估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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