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金力永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0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以及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及形式作出披露(如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或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披露途径,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A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者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若有关事件也属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14A章规则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公司应按《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作出公告或取得股东批准。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开展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被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本章所称“交易”具有《香港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的要求计算有关投资交易属于规定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亦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分类方法和百分比率计算方法满足交易的披露要求和处理程序(包括通知、刊登公告及股东批准(如需)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4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的要求计算有关投资交易属于规定下的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九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本制度中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香港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连人士。本制度中所指的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

如果有关交易同时构成关联交易,公司需同时参照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如适用)规定的有关披露要求和处理程序(包括通知、刊登公告及股东批准(如需)等)。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披露的关连交易。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关联共同投资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十条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五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四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副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首席财务官(CFO)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十五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处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六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首席执行官(CEO)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五)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首席财务官(CFO)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其他人。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五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第七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七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八十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该消息关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十二条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八十三条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十四条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八十五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买卖公司股份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半年度报告(半年度业绩)及季度报告(季度业绩)公告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半年度或季度期间结束值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迟延公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本项所述“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半年度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季度业绩公告当日”均以有关报告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九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第九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五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八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