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首页 > 最新公告 > 返回前页

金力永磁:股东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列席股东会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依照本规则行使《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非法干涉股东会行使各项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八条 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意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四)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

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规则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经召集人审查后认为提案内容及提出程序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列入该次股东会的议程。召集人认为提案内容或提出程序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依前款要求进行审查后,提案内容及提出程序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依据和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并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会议的地点、日期和会议时间;

(三)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的通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对 H 股股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件及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类别和数额;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二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推举代表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证股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八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

举董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四十九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票。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六十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首席执行官(CEO)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实施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审计委员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

股市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