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 融 服 务 协 议
二○二五年 月
北 京
甲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法定代表人: 陈正兵
乙方: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6层、12层法定代表人: 王厚勇
甲方及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系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乙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为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现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协议旨在明确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所遵守的基本原则、条款及条件。双方可不时修订、补充本协议使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及其子公司和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原则以不低于向与甲方同类型的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的条款及优惠条件执行。
第三条 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金融服务关系。
第二章 金融服务内容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等业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以及其他综合信贷服务;
(3)结算服务;
乙方通过“内部账户”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内部账户”是指由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开立的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内部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甲方及其子公司可通过乙方航天网银办理内部账户的代理支付等业务。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放在内部账户的资金,可自主、自由的选择乙方已开办的存款品种,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及其子公司划转使用内部账户资金。乙方以甲方及其子公司的内部账户余额向其承担债务责任,并支付存款利息。
(4)经乙方监管机构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本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不包括甲方及其子公司的募集资金,甲方及其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服务交易的额度
就本协议期间(即2025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
(1)存款服务: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的内部账户的存款单日余额上限不高于货币资金8亿元,货币资金余额不包含甲方及其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与外币账户资金。存款额度以必要性与公允性为前提,以甲方及其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准。
(2)结算服务:甲方及其子公司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内部账户进行的结算服务不收取结算服务费用,甲方及其子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结算产生的结算服务费用(例如跨行汇划手续费等)由甲方及其子公司自行承担。
(3)贷款及其他综合信贷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具体以实际办理为准。
第七条 乙方在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不低于国内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同种存款所定利率;
(2)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乙方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甲方定期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第八条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子公司支付需求。
第九条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或甲方促使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金融服务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依据并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 陈述和保证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议签约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甲方及其子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并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甲方及其子公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近一年内的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4)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或对甲方有约
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甲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5)甲方及其子公司未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索赔事件或其他可能危及乙方权益实现的违法违纪事件;
(6)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乙方的合作,将乙方作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
(7)甲方及其子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任何可能对甲方及其子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格和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营业务或减少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变更、重大资产处置行为、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以及拟申请破产、解散和清算),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于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8)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甲方及其子公司应向乙方全额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或承担的损失、损害、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下述陈述与保证是在本协议签约之日做出的,并被视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乙方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所有提供服务的相关资质,且基本财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2)乙方拥有所需的权利和授权缔结、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
议及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它任何文件。本协议及任何该等其它文件生效后,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执行的协议及义务;
(3)乙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有乙方订立、交付、履行本协议所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关或任何其它第三方申领、取得或备案的批准均已授予、取得或完成,且该等批准均是有效的;
(5)乙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章程及风险控制规则经营和运作其业务;
(6)除经甲方确认并书面同意以外,乙方必须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取的有关甲方或其业务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乙方应促使其知情人员承担相同的保密责任;
(7)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甲方及其子公司不得继续向乙方新增存款,乙方承诺将自身风险状况于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配合处置风险,保障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
a 乙方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被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b 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经
营风险等事项;c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d 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e乙方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乙方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充足和风险救助义务; f 乙方出现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g 其他可能对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8)乙方承诺,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乙方向甲方或/及其子公司全额赔偿甲方或/及其子公司所遭受或承担的损失、损害、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责任,若乙方无力赔偿甲方或/及其子公司,甲方同意将根据乙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9)乙方应符合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服务的拓展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乙方将甲方作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甲方将乙方作为最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选择乙方为其办理金融业务的最主要金融机构。双方商定定期进行高层会谈,推动金融服务关系
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乙方对甲方不断提高上门服务频率,定期为甲方开展专场业务培训。同时,根据甲方需求,定期为甲方本级及所属单位提供金融授信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协议后进一步加强联系,要就有关服务标准和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共同督促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年度时还应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甲方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十一条提及的各项风险,影响到甲方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出现的风险,甲乙双方应立即召开联席会议,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1)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2)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3)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4)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5)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集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甲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如乙方在协议期间发生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第(7)项
情形之一,则本协议自乙方违反上述情形之日起终止。甲方拟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签订前,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完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保障措施;金融服务协议须经甲方股东大会审定后方可与乙方签订、履行。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第十六条 本协议经由(1)甲方股东大会审定通过;(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2025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如根据甲方上市地相关规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的,相关服务的开展以该等股东批准的获得为条件。
第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六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争议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中约定的通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经协议双方签署。修改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修改或增加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甲方内部合同号HT-CW-2023-12-003,乙方内部合同号JS-202312532)自动废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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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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