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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审计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审计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行使和履行董事会的重大财务事项监督权、风控体系、合规体系建设和运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对其报酬提出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按适用的标准就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文件向董事会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及其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委员会应在风险管理及内部审计人员的协助下,至少每年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是否有效;

(三)审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审查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负责推进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经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五)审查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事宜;

(六)负责监督公司担保业务、对外捐赠业务,对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和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在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前述业务,可直接提交董事长专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授权范围外的前述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组织审查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形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组织对投资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工作;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一)、(三)、(五)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议事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调研结果,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完整;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议事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会当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年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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