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3 证券简称:天地数码 公告编号:2024-059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33名,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5,521股,占2024年8月23日公司总股本153,480,196股的0.1535%。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届时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33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35,521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7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8月30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除刘辉先生外的3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4.2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6、2023年9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确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9月18日。
7、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25日作为首次暂缓授予日,向刘辉先生授予8.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暂缓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8、2023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暂缓授予登记工作,确定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10月13日。
9、2024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决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49元/股调整为7.14元/股。
10、2024年8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12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11、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同意为33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35,521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30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首次暂缓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首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9月17日届满;首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0月12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 2023年净利润较2022年净利润增长51.91%,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件。 |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34人。 其中26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等级为优秀,解除限售比例为100%;4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等级为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为70%;3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等级为需改进,解除限售比例为60%;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 注:因离职、考核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后续审议回购注销。 | |||||||
综上所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但相关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出现从公司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外)。公司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届满后对满足条件的全部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4年6月14日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股权登记日总
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3,464,758股后为150,015,438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由7.49元/股调整为7.14元/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安排
1、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解除限售人数:33名
4、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5,521股,占2024年8月23日公司总股本153,480,196股的0.1535%。
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 名 | 职 位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韩琼 | 董事长、总经理 | 115,500 | 34,650 | 30.00% | 80,850 |
刘建海 | 副董事长 | 35,300 | 10,590 | 30.00% | 24,710 |
刘辉 | 董事、副总经理 | 83,500 | 25,050 | 30.00% | 58,450 |
周新春 | 董事、副总经理 | 73,200 | 21,960 | 30.00% | 51,240 |
江勇 | 董事、副总经理 | 21,900 | 6,570 | 30.00% | 15,330 |
董立奇 | 财务总监 | 35,400 | 10,620 | 30.00% | 24,780 |
吕玫航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6,300 | 7,890 | 30.00% | 18,410 |
骨干员工(26人) | 418,100 | 118,191 | 28.27% | 292,670 | |
合计(33人) | 809,200 | 235,521 | 29.11% | 566,440 |
注: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本次激励计划已离职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本次考核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需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五、公司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在本公告发布前6个月内,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交易公司股票。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3年度业绩指标已达到考核年度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3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要求,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八、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条件将于相应限售期届满后成就(但相关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出现从公司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外)。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如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第1、2项解除限售条件列明的情形的,解除限售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