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5-047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债券代码:123203 债券简称:明电转02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32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佩珂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9人,代表股份166,965,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4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6,249,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3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715,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8人,代表股份3,094,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37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715,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2%。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20,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8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弃权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9,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51%;反对8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6%;弃权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20,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反对8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弃权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9,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51%;反对8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6%;弃权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46,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8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47%;反对8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86%;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02,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3%;反对8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1,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266%;反对8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7333%;弃权7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02%。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07,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3%;反对10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6,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890%;反对10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0%;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2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32,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4%;反对8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26%;反对84,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33%;弃权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2%。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8,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90%;反对9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78%;弃权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8,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90%;反对96,4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78%;弃权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1%。
本议案关联股东丰县润佳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63,871,263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828,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9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0%;弃权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65%;反对9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8%;弃权4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6%。
本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故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792,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6%;反对98,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弃权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1,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96%;反对98,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95%;弃权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9%。
本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故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54%;反对97,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8%;弃权3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54%;反对97,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8%;弃权31,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8%。
本议案关联股东丰县润佳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63,871,263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程彬律师、郭子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