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25-061债券代码:123131 债券简称:奥飞转债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6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上午9:15至2025年6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9层广东奥
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康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2,593,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71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7,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2,345,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04%。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8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420,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8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420,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79%。
3、部分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83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2%;反对65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弃权103,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6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57%;反对65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6%;弃权103,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7%。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79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9%;反对70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弃权
99,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8,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35%;反对70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6%;弃权99,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9%。
(三)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78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7%;反对70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1%;弃权10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61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413%;反对705,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3%;弃权103,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倪洁云律师、陈光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