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5-030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航创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该案件目前所处的诉讼阶段为一审判决阶段,深圳航创将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24年8月23日
(二)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1、原告:王胜杰
2、被告:深圳航创密封件有限公司(全文简称“深圳航创”)
3、第三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公司”或“科创新源”)、芜湖市航创祥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祥路”)、雷万平、房宏斌、周东、王玉梅、廖长春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事实
深圳航创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0%股权。芜湖祥路原为深圳航创的控股子公司,深圳航创持有其80%股权。
2023年11月初,科创新源委托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0月
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对芜湖祥路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出具中锋评报字(2023)第80015号《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芜湖市航创祥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80%股权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芜湖祥路100%股权的市场价值为6,092.45万元,增值6,614.07万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
2023年12月1日,深圳航创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1、同意将深圳航创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芜湖祥路80%的股权转让给科创新源,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4,880万元,科创新源支付对价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同意向芜湖祥路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决议由除王胜杰之外的四名董事同意作出。2023年12月17日,深圳航创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及就该事宜向芜湖祥路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决议由除王胜杰之外的三名股东同意作出。同日,深圳航创向芜湖祥路其他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书》。2024年1月17日,确认芜湖祥路其他股东均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深圳航创与科创新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芜湖祥路80%股权以4,8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科创新源。2024年1月29日,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2024年1月31日,科创新源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2024年7月29日,深圳航创召开董事会,决议解散深圳航创并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等议案。王胜杰对所有议案均投票反对,其他四名董事均同意。2024年9月2日,深圳航创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2024年9月19日,深圳航创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解散深圳航创并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并明确成员;将深圳航创持有的芜湖祥路80%股权以4,8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科创新源。王胜杰对所有议案均投票反对,其他三名股东均同意。截至目前,深圳航创仍处于“存续”状态。
(二)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王胜杰作为深圳航创的股东,以深圳航创作出的将芜湖祥路80%股权转让给科创新源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诉求确认相关决议无效或撤销相关决议,进而诉求撤销案涉股权转让行为及决议所涉的深圳航创解散、清算行为,具体如下:
1、确认被告深圳航创于2023年12月1日形成的将持有的芜湖祥路80%股权(对应出资1,028万元人民币)向第三人科创新源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已于2024年9月2日被撤销;
2、确认被告深圳航创于2023年12月17日形成的将持有的芜湖祥路80%股权向第三人科创新源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已于2024年9月2日被撤销;
3、撤销基于2023年12月1日董事会决议、2023年12月17日股东会决议作出的股权转让行为,被告以及第三人芜湖祥路向芜湖祥路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撤销股东变更登记;
4、确认被告深圳航创于2024年9月19日形成的将持有的芜湖祥路80%股权向第三人科创新源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
5、确认被告深圳航创于2024年7月29日形成的解散深圳航创并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的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
6、确认被告深圳航创于2024年9月19日形成的解散深圳航创并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
7、判令被告深圳航创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解散深圳航创并进行清算、清算组备案的登记;
8、判令深圳航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6日出具(2024)粤0311民初4511、4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告深圳航创于2023年12月1日形成的将持有的芜湖祥路80%股权(对应出资1028万元)向第三人科创新源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已于2024年9月2日被撤销;
(二)确认被告深圳航创于2023年12月17日形成的将持有的芜湖祥路80%股权向第三人科创新源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已于2024年9月2日被撤销;
(三)撤销基于2023年12月1日董事会决议、2023年12月17日股东会决议作出的股权转让行为,被告深圳航创以及第三人芜湖祥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祥路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撤销股东变更登记;
(四)确认被告深圳航创于2024年9月19日形成的将持有的芜湖祥路80%股权向第三人科创新源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五)驳回原告王胜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下属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事项,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执行,目前深圳航创正在积极进行上诉准备,公司也将积极配合上诉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确保该事项的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为深圳航创败诉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被支持,届时深圳航创及芜湖祥路将根据诉讼执行情况及相关处理方案推进落实。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结论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单体及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可能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资产造成一定影响,具体情况以最终生效判决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判决或裁决文书;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