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科创新源”)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上述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世纪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峰 |
保荐代表人 | 吴坤芳、夏曾萌 |
联系电话 | 0755-83199599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代码 | 300731.SZ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注册资本 | 12,643.1804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周东 |
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2号、3号厂房 |
公司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工业园2号、3号厂房 |
实际控制人 | 周东 |
联系电话 | 0755-3369162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9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发行人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2023年10月,鉴于许光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世纪证券决定委派叶安红女士接替许光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2、2023年12月,鉴于聂荣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世纪证券决定委派吴坤芳先生接替聂荣华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3、2025年2月,鉴于叶安红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世纪证券决定委派夏曾萌先生接替叶安红女士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二)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公司于2025年4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周东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及《警示函》指出公司在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发生后,保荐机构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决定书》中的要求逐项梳理,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了整改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职责,为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本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2025年4月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科创新源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时履行了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无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吴坤芳 | 夏曾萌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李剑峰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