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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25-030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上午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有根先生。

公司董事7人,均参加了会议,其中雷恒池和吴雄臣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袁有根、刘爱平、陶冶、熊进光和廖义刚均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监事会3人,陈东和胡颖春以通讯方式参会,张杰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25年7月1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016,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4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0,855,9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55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0,4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93%。

3、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三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434,9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9%;反对:564,26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7%;弃权:17,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79,01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941%;反对:

564,26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37%;弃权:17,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废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五个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430,1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6%;反对:564,36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8%;弃权:21,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74,21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05%;反对:

564,36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323%;弃权:21,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1%。本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430,3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8%;反对:564,24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7%;弃权:21,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74,41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78%;反对:

564,24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20%;弃权:21,82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3%。

本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411,51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0%;反对:564,36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8%;弃权:40,5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5,5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734%;反对:

564,36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323%;弃权:40,5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42%。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394,11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44%;反对:581,76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4%;弃权:40,5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38,16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740%;反对:

581,76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317%;弃权:40,5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42%。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1,388,56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5%;反对:582,1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弃权:45,67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32,61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58%;反对:

582,1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688%;弃权:45,67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54%。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406,28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3%;反对:564,6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1%;弃权:45,4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0,33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28%;反对:

564,6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08%;弃权:45,4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65%。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407,68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66%;反对:564,6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1%;弃权:44,0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51,73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434%;反对:

564,6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08%;弃权:44,0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58%。

2.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393,98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43%;反对:581,0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8%;弃权:41,3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38,03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628%;反对:

581,0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40%;弃权:41,3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2%。

2.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11,390,48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2%;反对:581,0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8%;弃权:44,8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34,53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12%;反对:

581,0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40%;弃权:44,8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48%。

2.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392,17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7%;反对:581,0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8%;弃权:43,16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36,21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65%;反对:

581,09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40%;弃权:43,16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95%。

2.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700,39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9%;反对:272,99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7%;弃权:43,04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44,44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665%;反对:

272,9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44%;弃权:43,04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92%。

2.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391,73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3%;反对:579,64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5%;弃权:45,0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35,782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90%;反对:

579,64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490%;弃权:45,0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20%。

2.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1,699,8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74%;反对:273,79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弃权:42,7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43,93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229%;反对:

273,7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33%;弃权:42,7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38%。

2.14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695,9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39%;反对:274,27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弃权:46,2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39,95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799%;反对:

274,27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47%;弃权:46,2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4%。

本项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15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697,3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2%;反对:272,79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5%;弃权:46,2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41,43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74%;反对:

272,7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71%;弃权:46,2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4%。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11,708,25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9%;反对:272,82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6%;弃权:35,3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52,30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441%;反对:

272,82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97%;弃权:35,35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2%。

表决结果:高国琼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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