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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1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二)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密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三)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10年。

(五)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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