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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19 证券简称:安达维尔 公告编号:2025-039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相应担保。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 担保进展之一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设备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的3,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航空设备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航空设备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担保进展之二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的3,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本次为航空设备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航空设备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06月05日
3、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1层1112室
4、法定代表人:葛永红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维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航空器及零部件、机器人、地面飞行训练用空战模拟器、通信设备、航空模型、航海模型、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专业训练健身器材、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含智能车载设备、仪器仪表、立体仓储及物料搬运设备、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制造家具、仪器仪表;制造飞机零件、配件、测试设备(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含表面处理作业);制造改装汽车;制造航空相关设备、航天相关设备、海洋专用仪器、机电组件设备、数控连续搬运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航空设备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8、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03月31日 (未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总资产 | 1,078,396,035.75 | 1,134,904,133.69 |
负债总额 | 712,387,002.16 | 762,302,844.02 |
其中:银行贷款 | 198,787,867.35 | 190,720,575.30 |
流动负债 | 678,151,421.37 | 746,394,930.00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净资产 | 366,009,033.59 | 372,601,289.67 |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第一季度 (未经审计) | 2024年度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61,010,867.75 | 362,437,495.74 |
利润总额 | -9,396,219.87 | -14,181,196.98 |
净利润 | -6,719,541.04 | -5,256,921.22 |
9、资信情况:航空设备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民生银行授信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债务人: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
5、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
6.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2 如除《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及/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其他类型的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的担保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权利或放弃/变更任何担保权利顺位(如适用)或内容的,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如有)。
6.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7、保证范围:
7.1、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2、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8、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8.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8.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8.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二)宁波银行授信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债务人:北京安达维尔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
5、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3,000万元人民币
6、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7、保证担保范围: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8.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8.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8.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
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8.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为25,526.74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4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