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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泉为: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300716证券简称:ST泉为公告编号:2025-069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开庭审理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金额:人民币16,408,445.3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已立案,开庭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开庭审理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金额:人民币754.598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已立案,开庭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金额:人民币4,099,999.8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已立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皓缘”)收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关于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银金租”)与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枣庄皓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5】苏0102民初8791号)。

1、诉讼机构情况: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枣庄皓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6,141,334.62元和名义货价共计1,00

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为2025年5月8日,按照日万分之五,合计逾期违约金为310.71元;以16,141,334.6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5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65,8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担保登记证明29218390003725341200)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债权范围

内优先受偿;

(7)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提供质押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70402202402010001)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请求暂合计人民币16,408,445.33元。

二、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近期,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闽0206民初13434号及传票。

1、诉讼机构情况:泗县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泗县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陆永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合同款743.6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9988元(暂计到2025年6月13日,具体违约金计算详见明细)合计754.5988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5年6月14日起以675.25万元为基数按LPR的两倍计算至其实际支付完毕)

(3)判令被告一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等全部费用.上述请求暂合计人民币754.5988万元。

三、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5)闽0206民初13434号及传票。

1、诉讼机构情况: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

原告: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褚一凡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699,999.87元,并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399,999.99元;按违的全上很计真洋见的衣。陈力以上金额合计:4,099,9

99.86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最高额本金2,00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最高额本金2,00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上述请求暂合计人民币4,099,999.86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正在积极寻求合理的处理方案,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与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开庭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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