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及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规定,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应遵循的契约条件,进行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2、财政部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该规定。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其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规定,本公司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情况如下:
受影响的合并报表 项目 | 2023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1,098,190,497.94 | 781,432.25 | 1,098,971,930.19 |
销售费用 | 18,115,852.80 | -781,432.25 | 17,334,420.55 |
受影响的母公司报表 项目 | 2023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
销售费用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