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供拟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广州广电平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云资本”)、广州垂天投资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子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及各项实质条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广州广电平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收购方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交易相关方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等文件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合理、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防范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拟采取的填补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就本次交易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有关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暨通信息”)
由公司关联方变更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暨通信息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将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新增的关联交易系本次交易前暨通信息历史期间发生并延续,是暨通信息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所产生。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程欧女士、孙业全、卢永宁、钟勇、邓家青先生需要回避表决。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公司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吉争雄 | 蔡荣鑫 | 赵永伟 |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