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柏林)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李柏林,作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细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李柏林,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3年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起重运输专业(本科);1986年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工程机械专业(硕士);1995年获西南交通大学机车车辆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在职博士);1986年至今任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6年至2007年任西南交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副院长;1998年至2003年任成都市人大代表;1999年至2000年在英国 Birmingham University(伯明翰大学)作访问学者;2002年至2017年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人大代表、九三学社成都市委副主委、成都市青羊区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常委;2006年至2009年任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2011年至2021年任西南交通大学工程训
练中心主任;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任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4 | 1 | 3 | 0 | 0 | 否 | 2 |
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不存在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于各项会议议案内容,本人均进行了充分、细致的审阅,在会议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参加的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事项,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指引第2号-规范运作》《独立董事管理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在2024年任职期间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审议内容 |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2024年4月9日 |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2024年10月18日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2024年11月18日 |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召开2次会议,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了合理建议,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出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计召开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本报告期内,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会议,按照《独立董事管理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进行审议,积极探讨符合公司发展方向的战略布局,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出谋划策。
3、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期间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本报告期内,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会议,认真审议公司内审报告等相关内容,督促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就内部审计计划、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进行探讨和交流,同时,本人与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确保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公允的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对于每个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重点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始终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公司发展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动态,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积极配合下,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所作的工作
1、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持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使用自有资金2,171.52万元认购成都希瑞方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基于审慎考虑,公司认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人对上述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阅,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期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人对定期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了重点关注,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持续不断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
本人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经验以及事务所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
需要。
(四)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人对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素养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任职资格进行审阅,认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关于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议案》。
本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结合了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同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及津贴方案合理,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当时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公司继续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经审慎研究,并结合激励对象意愿,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本人认为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参与决策、咨询、监督作用,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意见,进一步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柏林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