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5证券简称:兆丰股份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为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力量及资源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于2025年
月
日与上海银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珠资本”)等合作方签署了《嘉兴银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500万元参与投资嘉兴银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银宙”或“合伙企业”)。
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同业竞争,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定的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情形。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上海银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7日
3、法定代表人:陈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晨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7、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端路1566弄7号301-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先进制造业。10、登记备案情况:银珠资本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登记编码为P1072464。
、股权结构: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陈晨 | 541 | 54.10% |
2 | 林娇娜 | 170 | 17.00% |
3 | 曹维玲 | 99 | 9.90% |
4 | 马妍星 | 99 | 9.90% |
5 | 邱添 | 91 | 9.10%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银珠资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陈晓谦(
)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132903************
(2)经查询,陈晓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滕文宏(
)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440106************
(2)经查询,滕文宏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杨波(
)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510105************
(2)经查询,杨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邱添(
)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610103************
(2)经查询,邱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刘浙(
)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330382************
(2)经查询,刘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各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邱添为银珠资本的有限合伙人,银珠资本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基本信息
1、名称:嘉兴银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EJA0BL61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25年5月8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银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11室-90(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认缴金额及出资进度:本次投资前,嘉兴银宙的认缴出资额为2,060万元,本次投资后,嘉兴银宙的认缴出资额为2,29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合伙人尚未实际出资,后续会根据管理人发出的缴付通知书要求将其出资
款缴付至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投资后,嘉兴银宙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认缴金额(万元) | 认缴比例 |
1 | 上海银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1 | 0.04% |
2 |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00 | 21.82% |
3 | 陈晓谦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40 | 10.48% |
4 | 滕文宏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00 | 34.92% |
5 | 杨波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00 | 21.82% |
6 | 刘浙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0 | 4.36% |
7 | 邱添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50 | 6.55% |
备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是四舍五入所致。10、登记备案情况:合伙企业募集完毕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二)投资目标合伙企业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航空航天智能制造等领域内的优质企业。
(三)公司对基金的会计处理方式公司本次投资不存在对嘉兴银宙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不存在对嘉兴银宙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处理。
五、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基金首次交割日起的柒(7)年为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其中基金首次交割日起的伍(5)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存续期的剩余期限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如果投资项目实现提前退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提前结束且合伙企业可提前解散。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以将合伙企业期限继续延长,延长期不超过2年。
如果投资项目实现提前退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可提前结束且合伙企业可提前解散。
(四)管理费
在投资期内,合伙企业应按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
0.6%/年,在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日十日内,向管理人支付五年投资期的管理费。若有限合伙人在募集完成后不满五年期内退出,基金管理人不退还相应管理费。
若五年投资期满,则在退出期与延长期内,合伙企业按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0.5%,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若在五年投资期结束前合伙企业退出,则不另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合伙企业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后十日内,向管理人一次性支付前五年的管理费,共计
68.7万元;基金剩余存续期的管理费在不早于第六个会计年度开始日起向管理人支付,共计11.45万元。
(五)投资目标
除进行临时投资外,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在除去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费及存续期内的运营成本外,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航空航天智能制造等领域内的优质企业。
(六)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
(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投资决策
合伙企业不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投资决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合伙企业的投资及退出策略;
(
)批准合伙企业拟进行项目投资的立项及外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
(3)批准合伙企业拟进行的项目投资的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
)批准投资项目的核心条款变更。
(八)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职权: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利包括且仅包括:
(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聘任普通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5)决定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修改合伙协议;
(7)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8)变更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
)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10)与合伙人的关联方进行交易;
(11)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有限合伙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13)依法对有关合伙人予以除名;
(14)变更有限合伙字号;(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16)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潜在投资项目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表决方式:合伙人会议在审议上述第(2)、(4)、(6)、(7)、(8)、(10)事项时,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会议审议上述第(3)、(5)、(9)、(11)、(12)、(14)、
(15)事项时,由普通合伙人及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讨论第(13)项事项时,应当由可能被除名的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全部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除外。
(九)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收入应在扣除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开办费等)后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1、现金可分配收入的分配
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退出前以分红形式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及退出后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不用于再投资,应于取得之后进行分配。
对于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退出前以分红形式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及退出后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均已收回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累计实缴出资额;
(
)上述第(
)项分配后若有剩余的,剩余现金的20%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管理人的业绩奖励,80%由全体合伙人按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各自的收益分配。
、非现金可分配收入的分配
(1)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合伙企业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士应当继续持有该等有价证券,直至该等有价证券全部变现以后按照本协议现金可分配收入的分配原则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
(2)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项目投资已经进
行处置,其根据评估的价值按照现金可分配收入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十)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及退伙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合格投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及任何权益,但应提前书面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该等转让需取得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意,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尽管有前述约定,有限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而不受限制。
2、除下述两条和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外,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而不得不提出退伙,或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违约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判断该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将更有利于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则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可将该拟退伙有限合伙人除名。
(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②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③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实缴份额比例所对应的财产全部被执行;
④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⑤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十一)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及退伙
1、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合格投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及任何权益。尽管有前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而不受限制。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时,普通合伙人应当促使且该等合伙企业权益的受让方遵守本协议项下对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和限制。
2、如普通合伙人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法律规定当然退伙的情形,为使合伙企业存续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经持有本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转让,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合伙企业决定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并全体一致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权益(或通过退入伙的方式实现)。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得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十二)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审计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六、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本次投资通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行业分析、投资标的筛选及价值发现方面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源,结合行业及公司发展方向多方位探索产业升级新机遇,在保持公司自有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长期来看,可充分发掘产业发展机遇,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存在的风险合伙企业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嘉兴银宙所投资的项目未来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市场变化、产品开发不确定性、投资标的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且嘉兴银宙投资周期较长,本次投资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不能及时有效
退出等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的经营管理情况,并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事项
(一)公司在本次与银珠资本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承诺,除本公告披露的认购协议外,公司不存在与银珠资本签订的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八、备查文件
《嘉兴银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