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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发行人”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

日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兆丰股份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目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保荐代表人洪志强、成亚梅
联系人成亚梅
联系电话0512-6293855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ZhaofengMechanicalandElectronicCo.,Ltd.
股票简称兆丰股份
证券代码300695.SZ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孔爱祥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兆丰路6号
邮政编码311232
董事会秘书付海兵
联系电话0571-22801163
传真0571-22801188
公司网址www.hzfb.com
电子信箱stock@hzfb.com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26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兆丰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兆丰股份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通过查阅公司三会文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文件、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等,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通过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吴证券将继续用履行募集资金持续督导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志强成亚梅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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