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0 证券简称:双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 年 5 月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1号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4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庆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 月 15 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股份数69,555,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65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69,203,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9人,代表股份35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12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67,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8%;反对17,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770%;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81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1,9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5%;反对17,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129%;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0,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17,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050%;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8,2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21,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0.0068%;反对21,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751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24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20,4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17,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050%;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9,3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4%;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7%;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867%;反对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670%;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84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7,5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
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165%;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3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9,2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2%;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7.5595%;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69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13,6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8.7559%;反对17,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451%;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499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9,506,1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8%;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6.7165%;反对1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8811%;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4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信跃发律师、代凤凤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0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