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9 证券简称:沪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于2025年5月14日14: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家春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748,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4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6,708,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3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9,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50%。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50%。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50%。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50%。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8,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6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5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5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5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6,743,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99.99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76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5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蒋丽敏、施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