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14:00。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汇众2号楼六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代啸宁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5人,代表股份64,893,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275,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62,617,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4人,代表股份4,482,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4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4,436,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8%。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6,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2%;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对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6,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2%;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6,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13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5%;反对1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8%;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7%。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6,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13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75%;反对1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98%;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7%。
5、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78,5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9%;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32%;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
关联股东代啸宁先生、唐智斌先生、徐锋先生、丁良成先生、姜明杰先生已回避表决。
6、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4,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6%;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0%;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3,1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328%;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78%;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31,2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29%;反对99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9%;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9,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84%;反对99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89%;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27%。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6,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5%;反对13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32%;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
9、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31,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36%;反对99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8%;弃权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0,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095%;反对99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333%;弃权6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686,4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9%;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75,1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775%;反对1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86%;弃权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成杨律师、陈安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