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长辞职情况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姚力军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相应辞去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姚力军先生仍担任公司首席技术官,促进公司技术进步,支持公司运营发展。姚力军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日常经营,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力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6,765,724股,姚力军先生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1,845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2,198股。姚力军先生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
姚力军先生所持股份将继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做出的相关承诺。
姚力军先生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担任公司首席技术官支持公司的运营发展。
二、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情况 | ||
边逸军先生 | 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
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 ||
被增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 ||
被增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
边逸军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表决,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提名姚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附件:
1、边逸军先生简历
边逸军,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后,高级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武汉芯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江丰同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安徽江丰同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无锡江丰同芯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丽水同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边逸军先生是公司股东宁波宏德的有限合伙人。除上述关系外,边逸军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2、姚舜先生简历
姚舜,男,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研发工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姚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为父子关系。除上述关系外,姚舜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