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为前提条件。
(二)委托理财产品应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提交财务负责
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相关委托协议、产品说明书等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子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透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受托方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投资产品的最新情况,如发现或判断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的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委托理财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