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其中“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其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4)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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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
202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