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福建 厦门2025年3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并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
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值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市
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
提出建议或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市值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参与制定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五)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资产的收购与剥离
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公司应积极响应产业战略,通过制定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攫取关键技术和市场,提升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公司可以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的增长。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
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值管理水平。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在公司达到可分红前提下,明确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在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六)舆情与危机管理
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保证内外部信息沟通流畅,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持续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二级市场表现以及行业和同业可比公司表现,及时发现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及时高效地调整相应工作重心;若因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二节 预期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 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 常态化开展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工作,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媒体关系管理:
(一) 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
(二) 建立日常媒体关系网络(法定披露媒体、主流市场财经媒体、
主流行业媒体等),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通,引导媒体的报道;
(三) 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四条 资本品牌管理与价值传播:
(一) 明确公司资本市场定位,树立资本市场品牌,作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标签,发挥资本市场品牌优势,延伸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为公司带来溢价;
(二) 制定年度价值传播计划,通过梳理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成果、
投资亮点、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价值亮点,开展主动价值传播,引导市场对公司发展的认知,提升市场关注度。
第三节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六条 当相关指标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证券部应当分析原因,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七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节 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
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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