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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5-035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3.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兴园路88号,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星期五)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荣先生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人,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73,100,994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7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545,59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8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55,39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1,556,3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8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7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0%;反对

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41%;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8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6,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57%;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8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0%;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81%;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7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0%;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41%;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8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0%;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81%;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54,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94%(李剑刚、赵育龙、孙军回避了表决);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81%;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8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6,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57%;反对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78,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0%;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41%;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88,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2%;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97%;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8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54%;反对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8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0%;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81%;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1,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03%(李春荣、李剑刚、赵育龙、孙军回避了表决);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7%;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57%;反对422,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59%;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8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5%;反对41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938%;反对414,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8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0%;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3681%;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82,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3%(徐燕回避了表决);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497%;反对414,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319%;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陈建萍、方毅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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